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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子山保护局森林资源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4-05-06 16:01   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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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
二、负责宣传、贯彻执行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》及《野生动植物保护法》的各项方针政策。
三、对在保护区内乱砍滥伐、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,要给予严厉打击。
四、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、猎杀、收购和贩运野生动物。
五、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开矿、采石、挖沙、开垦等生产经营活动;不得进入核心区、缓冲区放牧,如有违反将按照《自然保护区条例》依法处理。
六、在保护区内需征用、占用或临时占用实验林地的,应当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。
七、各保护站(圃)对发生的林政案件上报要做到及时、准确、全面。坚决杜绝隐瞒不报和漏报等现象。